為嚴格規(guī)范、依紀依法辦理黨員、公職人員醉駕案件,結合工作實踐,我們對黨員、公職人員發(fā)生醉駕行為如何適用條規(guī)和確定處分檔次進行了認真研究,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見,供工作中參考。
一是因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(guī)定的主刑(含宣告緩刑)的。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應當根據(jù)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,按照判決、裁定、決定生效時間適用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(一)項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(一)項之規(guī)定,給予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。
二是因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人民檢察院依據(jù)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。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應當根據(jù)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,按照判決、裁定、決定生效時間適用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(guī)定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政務撤職以上處分。
需要強調的是,上述2種情形中,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已綜合考慮駕駛動機目的、醉酒程度、機動車類型、道路情況、行駛時間、速度、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(xiàn)等因素,故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時不宜再適用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關于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規(guī)定。
三是情節(jié)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。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聯(lián)合印發(fā)的《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(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),具有第十二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五種情形之一,且不具有第十條規(guī)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,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、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(guī)定處理,即醉駕情節(jié)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,不認為是犯罪;已追究刑事責任的,應當撤銷案件、不起訴、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,但同時應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,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(guī)定的相應情形給予罰款、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。具有上述情形,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,可以根據(jù)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,經(jīng)立案核實并綜合考慮被審查調查人的主觀動機、態(tài)度認識等因素,按照醉駕行為發(fā)生時間適用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條第一款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四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。
需要注意的是,黨員、公職人員發(fā)生醉駕行為,除對其醉駕行為按照規(guī)定處理外,如果查實同時存在違規(guī)公款吃喝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的宴請等問題的,應當合并處理。
法規(guī)鏈接
1.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2023年12月19日發(fā)布,2024年1月1日施行)
第三十條第一款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(fā)現(xiàn)黨員有刑法規(guī)定的行為,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,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(jīng)濟秩序、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,損害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的,應當視具體情節(jié)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黨員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,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黨員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(guī)定的主刑(含宣告緩刑);
第三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二款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,黨組織應當根據(jù)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,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給予黨紀處分,是公職人員的由監(jiān)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相應處分。
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、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的處分、行政處罰,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,黨組織可以根據(jù)生效的處分、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,經(jīng)核實后依照規(guī)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其中,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,應當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。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(2020年6月20日公布,2020年7月1日施行)
第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三款 公職人員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開除:
(一)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(含宣告緩刑)的;
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,或者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,予以撤職;造成不良影響的,予以開除。
第四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,影響公職人員形象,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,可以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。
3.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(2023年12月13日印發(fā),2023年12月28日施行)
第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經(jīng)呼氣酒精含量檢測,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(guī)定決定是否立案。對情節(jié)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不認為是犯罪的,不予立案。
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。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,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(jù)。
犯罪嫌疑人經(jīng)呼氣酒精含量檢測,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,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,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(jù)。
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后,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,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(jù)。
第十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,從重處理:
(一)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;
(二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
(三)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;
(四)嚴重超員、超載、超速駕駛的;
(五)服用國家規(guī)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;
(六)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;
(七)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(yè)務且載有師生的;
(八)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;
(九)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;
(十)運輸危險化學品、危險貨物的;
(十一)逃避、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;
(十二)實施威脅、打擊報復、引誘、賄買證人、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、偽造證據(jù)等妨害司法行為的;
(十三)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;
(十四)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;
(十五)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。
第十二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(guī)定情形的,可以認定為情節(jié)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依照刑法第十三條、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(guī)定處理:
(一)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/100毫升的;
(二)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,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;
(三)在居民小區(qū)、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、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;
(四)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(qū)、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,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,自居民小區(qū)、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;
(五)其他情節(jié)顯著輕微的情形。
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,不得已駕駛機動車,構成緊急避險的,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,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、醉酒程度、機動車類型、道路情況、行駛時間、速度、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(xiàn)等因素,認為屬于犯罪情節(jié)輕微的,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二十條 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,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、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,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。根據(jù)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理的案件,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(guī)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,給予行為人罰款、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。
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依據(jù)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、第十三條處理的案件,對被不起訴人、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,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,移送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(guī)定處理。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。
4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(2023年12月29日公布,2024年3月1日施行)
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、領土完整和安全,分裂國家、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,破壞社會秩序和經(jīng)濟秩序,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,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,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、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,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,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,都是犯罪,但是情節(jié)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,不認為是犯罪。
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、第三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拘役,并處罰金:
(二)醉酒駕駛機動車的;
有前兩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5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(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)
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責任,已經(jīng)追究的,應當撤銷案件,或者不起訴,或者終止審理,或者宣告無罪:
(一)情節(jié)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不認為是犯罪的;
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、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,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(guī)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對于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依照刑法規(guī)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,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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